(一)勞資爭議類型一: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1項第2款:「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亦指勞動契約上簽訂相關的福利、保障等勞工卻未獲得,則得透過調解、仲裁、裁決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舉例如: 薪資計算:全勤獎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伙食津貼等發給時機與計算標準。 離職與資遣:勞方自願請辭稱作「離職」、資方請勞方離職一般稱為「資遣」,資遣時資方須給付資遣費。常見資方可能會未留意「資遣預告期」而使預留期不符合法規範而違法(詳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以及離職後才驚覺勞工有未休畢的特休尚未換算成工資或是金額不正確等之情狀。
(二)勞資爭議類型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1項第3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意指勞資雙方其中一方欲更動勞動契約內容,但經協商後並未達成共識,為避免司法資源濫用,故僅能透過調解與仲裁 2 種程序解決。